國(guó)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
爲了依法推進(jìn)“三證合一”登記制度改革,建立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(huì)信用代碼制度,根據《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(huì)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》(國(guó)發(fā)〔2015〕33号)、《關于加快推進(jìn)“三證合一”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》(國(guó)辦發(fā)〔2015〕50号),質檢總局對(duì)涉及“組織機構代碼”有關部門規章進(jìn)行清理。經(jīng)過(guò)清理,質檢總局決定:
一、對(duì)2件部門規章予以廢止,詳見附件1 。
二、對(duì)9件部門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,詳見附件2。
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(qǐ)施行。
附件:1.質檢總局決定廢止的部門規章 2.質檢總局決定修改的部門規章
附件1
質檢總局決定廢止的部門規章
一、《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》(2008年11月11日質檢總局令第110号)。
二、《國(guó)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訂〈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〉的決定》(2014年8月25日質檢總局令第158号)。
附件2
質檢總局決定修改的部門規章
一、删除《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企業管理辦法》(質檢總局令第161号)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中“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”。
二、删除《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管理規定》(質檢總局令第160号)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中“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證件複印件”。
三、删除《進(jìn)出境非食用動物産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》(質檢總局令第159号)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中“組織機構代碼證書(複印件)”。
四、删除《進(jìn)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》(質檢總局令第144号)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中“組織機構代碼證書”。
五、删除《出口食品生産企業備案管理規定》(質檢總局令第142号)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中“組織機構代碼證”。
六、删除《進(jìn)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》(質檢總局令第119号)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、第六項中“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其複印件”。
七、删除《進(jìn)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》(質檢總局令第118号)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中“組織機構代碼證(複印件)”。
八、删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(guó)非優惠原産地證書簽證管理辦法》(質檢總局令第114号)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中“《組織機構代碼證》有效複印件并同時(shí)交驗原件”。
九、删除《産品防僞監督管理辦法》(質檢總局令第27号)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中“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”。